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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臨時托育補助申請 

發布日期: 2020-07-01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802
受理單位: 本府社會處婦女兒童少年福利科
申請期限: 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結束後的次月5日前,惟12月之申請案件,需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向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幼兒,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特殊境遇家庭,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6歲幼兒,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托育人員)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者,每小時補助100元,餘由家長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規定。
(二)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小時補助120元,餘由家長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三)其他經本府社工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應備申請文件:(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1. 1.申請表。
  2.  3 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3. 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

相關證明文件:
有效期限間內低收入戶證明。
有效期限間內中低收入戶證明。
有效期限間內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申請人家庭最近1年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幼兒之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合格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
參加職業訓練或求職證明文件。
最近3 個月內家庭遭遇變故證明。
社工評估報告。
領據及申請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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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3) 5216121 分機號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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